二、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唐某六、王某菊、唐某玉、唐某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涇縣公安局依法對唐某六行政拘留七日、對王某菊行政拘留七日、對唐某玉行政拘留五日;鑒于唐某寶行為情節較輕,依法不予處罰。
佳樂土菜館經營戶唐某六、王某菊變相強制消費者接受服務,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
三、相關責任追究情況
涇縣公安局黨委履行從嚴治警責任不力,責令向涇縣縣委作深刻檢查;涇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分管副局長汪榮鋼管理不力、監管不嚴,決定給予其誡勉處理;涇縣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副所長葛偉處警不規范、調查取證不認真,決定對其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予以免職;涇縣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長倪偉履行執法監督管理責任不到位,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涇縣文化和旅游局黨組成員、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朱嚴偉對涉旅投訴處理不規范不及時,決定給予其誡勉處理;桃花潭鎮人民政府副鎮長余深海對桃花潭旅游市場秩序管理責任不到位,決定給予其誡勉處理。
此次事件暴露出我縣在執法和旅游市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短板,嚴重損害涇縣旅游形象。我們對此深感痛心、深感自責。我們將深刻汲取教訓、以此為戒,本著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大力加強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和旅游市場管理,進一步深化市場秩序治理,持續開展旅游景區服務規范提升行動,切實提高旅游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全力為游客提供優質的旅游環境和服務。
涇縣聯合調查組
2025年6月8日
責任編輯:祁夢寶